根据《*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标准。
一、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共性标准
(一)各单位要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小组),或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各单位要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三)各单位要做到环境整洁,绿化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有密闭垃圾容器并清洁完好,垃圾袋装倾倒并日产日清;厕所为水冲式,无破损、无臭气,壁净地洁,无粪垢和满溢,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定期消毒杀虫。
(四)各单位室内卫生做到地面清洁,天棚四壁无积尘蛛网,物品用具清洁整齐;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
(五)各单位会议室有禁烟标志,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或一次性茶具)。
(六)各单位职工食堂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厨房餐厅无污垢油腻和残渣剩饭,泔水桶加盖且每天清除;有“防蝇、防尘、防鼠”和餐具消毒设施,餐具容器做到热力消毒;加工和出售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制作冷菜有专用场所和工具、容器;仓库物品分类分架,存放整齐,离墙垫高,无霉变和过期食品;从业人员有有效健康证,工作衣帽整洁,个人卫生良好,操作期间不吸烟、不戴手饰,掌握一般卫生知识。
(七)各单位要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并达到《*市单位除四害标准》规定的要求。
(八)各单位饮用水要符合卫生标准。
(九)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分类标准
(一)学校
1、大学、中学:教室采光、照明、通风情况良好;学校应向学生供应开水或直饮水;学生宿舍通风、清洁、整齐,无异味;学生不吸烟酗酒,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开设健康教育课,学生健康档案齐全。
2、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室和幼儿寝室采光、照明、通风情况良好;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应向学生和幼儿供应开水或直饮水;不得向学生和幼儿供应不符合健康要求的课间餐和点心;幼儿玩具、寝具定期消毒;幼儿茶具、毛巾专人专用,严格消毒;学生和幼儿健康档案及幼儿晨检档案齐全。
(二)医疗保健预防机构
门诊科室和病房(疗区)室内不吸烟,病人(休养员)物品勤洗勤换,严格消毒;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及时毁形,医疗废弃物专人收集,有密闭加锁的存放处和交由环保部门统一处置的记录。
有污水处理设施和消毒记录,并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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