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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小学内部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非教学人员数意见

关于规范中小学内部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非教学人员数的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区教师培训中心:

为规范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设置、领导人员职数,压缩非教学人员和课时不足人员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根据《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望各校严格贯彻执行。

一、学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设置标准

各校的领导职数与内设机构设置要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具体标准如下:

中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24—35个班、13—23个班的,一般分别设置内设机构5个、4个、3个,校级领导职数分别为4—5名、3—4名、2—3名。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下的,中学可设1—2个内设机构,小学不设置内设机构,分别配备校级领导1—2名和教导主任或总务主任1名。农村完全小学,可指定1名教师兼管学校(教学点)工作。党政负责人分设的学校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兼任副校长,负责教师的师德建设与学生的德育工作。

学校内设机构的顺序依次为:教导处(24班以上分设教务处与政教处)、总务处、教科室、办公室等。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省一级重点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每个内设机构一般可配备1名负责人,中层副职以上的人员数不能超过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2%。

二、学校教师编制配备标准

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配备根据学校的班级数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普通高级中学:1:4,其中省一级重点中学:1:4.2

2.职业高级中学:1:4

3.初级中学:1:3

4.小学:

   (1) 城区小学及区实验小学1:2.1

   (2) 乡镇中心小学(含原片中心):1:2,学区中心另加3人

   (3) 完全小学:1:1.5(上阳小学加编1名)

5.三星级以上幼儿园:2教师1保育员

6.成人学校、教师培训中心的教师配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校教师编制数中包括教师、职员、教辅和工勤等人员,其中幼儿园按星级要求配备教师,不足部分由各园自聘解决。

三、教学人员课时量标准

中小学教师标准工作量按周标准授课时数计算。以语文、数学课为基准,高中教师10-12节、初中教师12-14节,小学教师16-18节。担任跨科任教、承担教学指导、放学后管理学生以及班主任等工作可计入工作量。

学校一切工作都要以教学为中心,学校中层副职以上人员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等办法,压缩行政人员。对年轻的学校行政人员实行“待遇享受,课时不减&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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