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到市教委办理。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转入市的,须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市内转学和向市外、省外转学的由市会考办出具会考成绩证明。从省内其他市州转入市的学生成绩证明由转出学校所在市(州)会考办提供。从西北师大附中和兰州一中转入市学生的成绩证明由省会考办提供。从外省转入市的学生会考成绩按以下规定认定:市、省会考成绩证明分别由市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出具;湖南、云南、黑龙江、浙江、福建、陕西、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吉林、江西、海南、广西、山东、新疆、宁夏、贵州、重庆、青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考办出具会考成绩证明;西藏、山西、广东、内蒙、安徽、湖北、四川由市(州、盟、地)会考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建设兵团会考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从转入的无需成绩证明,在我省已结束的会考成绩按c等计,未考科目需参加全省会考。
外市、外省转入市,未提供或无法提供会考成绩的,可通过参加全省会考补考获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应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不得借转学之机搞留级、复读或其它舞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无特殊情况,学期中间一般不予转学。办理转学手续,从学校签字盖章到市会考办审批,应在15日之内办结。寒、暑假期间尚未办结的,最迟应在开学后15日之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有正当理由和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学校或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强迫学生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如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造成学生学籍丢失,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若因转出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转学规定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并允许学生回校就读。在特殊情况下,学籍管理部门可以安排有正当理由和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有关学校应予接收。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转学手续一经办理,原学籍随即注销,不再恢复。
第四章借读
第二十八条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就读,应办理借读手续,申请学籍管理机构保留其学籍。借读地学校应出具同意借读证明。
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借读。学生到市内别的县(区)就读,应办理转学,不办理借读。
第二十九条外市、外省户籍学生到借读,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原学籍所在学校、借读学校同意后,在15日内向市会考办提交相关材料和借读学生的信息,由市会考办为借读学生编排借读号(会考号)。取得借读号(会考号)后,即可在市参加高中毕业会考。借读手续送借读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备案。
第三十条籍学生在外市、外省借读,学生到原学校申领填写《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持《审批表》和借读学校出具的同意借读证明,在15日内到市会考办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一条借读地教育部门不受理借读学生的毕业、结业事项。学生借读期满,由借读学校出具学生借读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社会实践、体育成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借读期间的会考成绩转回原籍,在原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资格审核。
市学生在外市、外省借读的,应在毕业学期的3月底前,即毕业生资格审核之前将会考成绩转回。转来的会考成绩,先送市会考办认定,再送原学籍所在学校和县(区)会考办。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二条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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