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某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建立学籍后,不得在别的普通高中学校、职业学校或其他学校登记注册学籍。严禁同一名学生在同一所高中学校两个年级同时建立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取得学籍后,颁发由省会考办统一制作的普通高中学生证。学生证贴一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加盖县(区)学籍管理专用钢印(市直学校加盖市学籍管理专用钢印)。
学生证是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证件,也是学生参加高中会考的准考证,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伪造。学生证如遗失,由学生本人提出补发申请,学校同意后,到县(区)会考办(市直学校到市会考办)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从高一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开学超过15日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逐级上报县(区)会考办和市会考办注销其学籍。取消学生学籍之前,学校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十三条凡未经统一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接收其入学和旁听。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结业的学生插班复读。
第十四条高中招生录取完成后,原则上不允许补录。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录的,学校应在高一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补录手续。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若发现在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上报市会考办注销其学籍。
第三章转学
第十六条除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随父母就读的学生可以转学外,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家长工作调动需出具调动函复印件,住址迁移需提供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无特殊情况,高一年级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职业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同一县(区)内一般不允许转学。每年12月底后,不再办理高三年级学生转学。
第十七条市内县(区)之间转学,学生到转出学校申领填写《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和转出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到市会考办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
第十八条从市往省内其他市(州)转学的,学生申领填写《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在市会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九条从市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申领填写《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到市会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市会考办审核同意后,出具全省统一的、加盖“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印章的跨省转学证明,不再到省会考办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从省内其它市(州)往市转学的,需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市(州)会考办签字盖章、转入学校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和户口簿原件到市会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市会考办审查同意后,重新编排学号,建立学籍,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从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或兰州一中转入市的学生须经省会考办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外省学生无特殊原因转市就读的,一般不予接纳。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等特殊原因需转入市就读的,经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所在市(州、盟、地)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转入学校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和户口簿原件在市会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市会考办审查同意后,重新编排学号,建立学籍。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从市转入市的,由转出学校直接办理转出手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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