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委规范国企改制的工作意见
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办发96号文件、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三)本意见未尽事宜参照《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实施办法》(张国资发[]4号)执行。
政府工作意见
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办发96号文件、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三)本意见未尽事宜参照《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实施办法》(张国资发[]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