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各地农村特点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治保、民调、联防组织建设,落实联户联防、联店联防和村民自治联防、治安承包等防范措施。加强农村警务建设,落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的基础设施、装备和保障条件,建立完善治安形势分析通报、治安联防、民事调解、农村警务考核、内保工作定期检查等制度,保持农村安定有序。
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的服务和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缺乏监护或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以及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社会闲散人员的教育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加强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着力解决农村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公共安全管理,坚决杜绝火灾、食物中毒、电力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高度重视生态安全和人口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营造公正、高效、务实的农村法治环境。结合“五五”普法教育,在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从当代农村、农民群众的特点出发,探索新时期法制、道德教育的有效形式。紧密结合农村发展的实际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总结推广“法德进家”、“村规民约”等法德教育经验,教育群众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努力建设科学、民主、文明的乡风民风。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农村政法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抓总,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各县(区)要坚持把“农村政法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期目标。市直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政法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考核,每年开展两次“农村政法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检查,对照工作计划检查实施进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