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名管理意见
bsp; 4、地名标志设置的分工:行政区划标志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堤坝、广场、居民区标志,由县民政部门负责;乡镇(村、居)标志,由乡镇政府负责;其他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地名标志,如发现类似情况,县民政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或恢复原状。建设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报设置部门同意并及时恢复原状。
十七、县民政部门作为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每年对辖区内各类地名标志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地名标志的整洁、完好。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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