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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名管理意见

     7、县内乡镇、街道、道路、居民区、村委会、自然村不得重名、同音。
     七、城关地区新建建筑物区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指相对独立的居民住宅区,并有相配套的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可用“小区”作通名。
     2、花园: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集中休闲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可用“花园”作通名;
     3、园、苑: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区,且绿地率不低于35%,可用“园、苑”作通名;
     4、山庄:依山而建的低层高级住宅区,且有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花园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可用“山庄”作通名。一般应地处城郊,城镇内严格控制;
     5、别墅:低层高级住宅区,一般应有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花园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可用“别墅”作通名。一般应地处城郊,城镇内严格控制;
     6、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层高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可用“大厦”作通名。达不到大厦标准的高层建筑物,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大楼、广厦、商厦”等;
     7、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建筑物(群),分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以居住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100万平方米以上;以商业、办公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
     8、广场: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3000平方米以上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在通名前一般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假日广场等;
     9、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具规模的建筑物(群),占地面积应当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
    10、一般不使用重叠通名,如***广场花园、***花园小区等。
    八、地名的命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行政区域的命名。乡镇的命名,报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村、居的命名,由所在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审批。
    2、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报市政府审批;涉及边界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3、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等的命名,由其主管部门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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