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条件之一者,应予以奖励。除国家规定的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外,还根据年内评选、争先创优等活动,对评选的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处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的,当年不能评奖、晋升职务和工资档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及工人聘干等。
六、干部职工的退休
按照国发〔1978〕10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应当退休。
(一)退休条件
1、公务员退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局属单位干部退休
局属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人退休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办理程序
2、局属单位科以下干部职工的退休,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报局人事处审批。
3、局属单位科以下干部工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申请提前退休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同意后,报局人事处审核,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办理退休手续。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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