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各地交通、公安部门要继续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55号)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做好治超的执法工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路法》及《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并根据超限超载的严重程度,在认定幅度内相应增加处罚额度。对于恶意超限超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从200*年6月20日起,交通路政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恢复收取赔(补)偿费。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只能由一个部门执行。对同一车辆的同一超限超载行为,已被交通、公安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处罚的,不得重复处罚。无权处罚部门不得实施处罚。
三要严厉打击抗法行为,净化执法环境。对于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公安、交通部门对治理期间可能发生的聚众闹事、堵车、冲关、罢运、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要按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努力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堵住超限超载渠道。
重点抓住三个源头:
一是车的源头。积极推进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贯彻实施。各地公安交警等部门要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更正和严禁新车“大吨小标”工作。对与发展改革委《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国标要求的新增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上牌手续,要在发牌环节上把好关;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违反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导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登记、注册的,要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促进“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各地交通稽征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要按照下列两项原则计量:(1)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2)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货类汽车,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未编入计量手册的各种车辆征费计量标准的通知》(第一至第四批)的标准核定。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非法改装车辆工作。对于车辆非法改装严重的地区,由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专项整治联合行动,进行重点打击。对严重的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要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对所有的非法汽车改装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
针对当前我省外挂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把外挂车辆作为超限超载的重点监管车辆,进一步深入集中治理。各地交通稽征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挂车辆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台帐通报联系制度,定期交流外挂车辆信息,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交通、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责,联手联动,加大对外挂车辆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章的外挂车辆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要依法坚决予以严管重罚。
二是货物装载的源头。要加大货物源头监管力度,对于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以各种名义建立起来的货物分装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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