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企业,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具体贷款手续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七)鼓励灵活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灵活用工合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财政部门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凭证核拨补贴资金。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为其申报。
八)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对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援助补贴。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相应期限内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根据实际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控制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5%以内,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九)促进就业载体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鼓励劳务派遣组织做大做强,对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及新生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制度健全和管理规范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多且岗位稳定的劳务派遣组织给予一定奖励。
三、强化就业服务,统筹城乡就业
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管理组织体系。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和跨地区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其他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按实际介绍成功实现再就业的人数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财政厅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就业服务诚信制度、诚信标准、诚信档案,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充实劳动就业服务队伍,加大就业服务力度。
十二)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力市场建设,今后几年要把劳动力市场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按照“制度化、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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