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意见
p;3% 1999年 11%
1992年 4% 2000年 12%
1993年 5% 2001年 13.5%
1994年 6% 2002年 15%
1995年 7% 2003年 16.5%
1996年 8% 2009年 18%
1997年 9%
房屋建造年份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及凭证为依据,结合调查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按市场租赁费用的平均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根据被拆迁房屋居住条件确定租费补助标准,每月每平方米6-10元,不足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其搬迁后,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800 元。
(二)房屋建筑面积在100-200平方米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1000元。
(三)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1200元。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在拆迁协议生效后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拆迁人办理货币补偿金结算手续。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与拆迁人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市场评估差价,并于房屋安置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结清房价款。超过约定期限的,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原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要将所有拆迁的房屋拍照建立档案。签订协议时,房屋所有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统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干扰、阻挠和破坏拆迁安置工作,拒绝、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迁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细则》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由市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
住宅用房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
区片级别 房屋(住宅)评估
基准价(元/m2) 公益用地评估基准价
(楼面地价)(元/m2)
东门 2500 1455
商住用途底层商业用房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
区 位 范 围 底层房屋
还原价
(万元/20m2) 6米进深
房屋路线价
(元/m2) 11米进深
房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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