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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县城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有序推进旧城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县旧城改造建设规划》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旧城改造。对基础设施相对落后、配套功能亟待完善、住房安全及使用性能明显下降的片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进行集中连片改造、开发、建设的行为。指依据旧城改造建设规划及功能区域划分。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规划范围内应改造的区域。

第三条旧城改造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实施、企业参与、民主决策、社会监督、程序公开的原则。旧城改造项目实行一次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旧城改造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旧城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旧改办)负责全县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管理改造资金,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兑付拆迁补偿费用,检查、督促、指导旧城改造工作。

第五条县住建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研究确定旧城改造片区范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编制旧城改造建设性详细规划。

县发改、财政、国土、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及乾佑镇人民政府。协同做好旧城改造相关工作。按照各自职责。

第二章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依据《县旧城改造建设规划》发布征收决定。

第七条县旧改办根据旧城改造片区范围选择改造项目。主要包括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住户分布、房屋用途、结构、面积、城市基础设施等,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对旧城改造片区的现状进行项目前期调查。估算改造项目总成本。

改造项目总成本由改造项目前期总成本和土地取得、报批费构成。前期总成本由安置房建设资金、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项目前期调查费、委托评估费、地面构筑物附着物清除费等前期必须发生的费用构成。

第八条参与旧城改造投标的开发商应向县旧改办缴纳诚信保证金。不计利息。未中标的只退还本金。

第九条县旧改办按照招标程序确定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

经县旧改办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必须严格依据旧城改造总体规划编制片区建设性规划设计。

第十条地面构筑物附着物清除由县旧改办组织项目受让人实施。

第十一条施工前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地震灾害评估意见书、人防审查意见书及各专业对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书等报批和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片区改造项目需建安置房的由县旧改办监督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建设。建设工期不得超过30个月。建设资金按建设进度从诚信保证金中返还项目受让人。

第十三条参与旧城改造的开发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具有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开发建设相匹配的自有合法资金;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等级。近3年无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记录。无不良债务。

第十四条片区改造项目受让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县旧改办和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应严格执行规划。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章征收与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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