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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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县旧改办确定改造地块的安置房、商品房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后。由县国土部门依照招拍挂的方式制定土地利用方案按程序供给。
第二十三条房屋产权调换的免征同等建筑面积的契税。免收县本级政策性收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旧城改造项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旧改办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五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回有关款项。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被征收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补偿安置费用和安置房的依法追缴非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实施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