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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通知

 沪工商注[2002]156号各分局:

  为进一步支持外省市企业来沪投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43号)及市政府的有关精神,现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国内大企业大集团总部迁移本市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工商登[1998]127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一、凡全国性大企业、大集团总部迁移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做到事先介入,辅导方案设计,并落实专人负责注册登记。涉及国家工商总局、外省市工商部门有关登记事宜的,应积极做好协调、申报、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对于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集团,经企业申请,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大集团的企业名称,需免冠"上海"地域名的,由市工商局牵头,报国家工商总局并争取核准。

  三、支持和保护大企业、大集团名称专用权。全国性大企业、大集团总部在沪设立子公司,凡登记为集团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不带行业。凡合并、收购本市企业的,被合并、收购的企业其名称属老字号或者名称字号需保留的,可予以登记保留。

  四、允许来沪投资企业经评估以名称、字号等无形资产作价进行投资。

  五、凡列入全国性大集团名单的国内大企业、大集团总部迁移本市,经企业申请,可允许设立符合规定的全资子公司。

  六、凡全国性大企业、大集团总部,包括这些大企业、大集团的子公司迁移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按变更登记受理。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名称登记材料;

  2.企业法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及开业)登记申请书;

  3.依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有关决定;

  4.企业法人变更应有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明复印件);

  6.提交加盖有效证明的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7.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其他有关文件。

  七、凡全国性大企业、大集团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可参照本市大集团的经营范围执行,即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注册登记时原则上都予放开。

  八、对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企业,符合并联审批范围的实行并联审批,有条件的分局,可试行网上并联审批。属告知承诺试行范围的项目,在浦东新区分局注册登记的,可试行告知承诺。

  九、来沪投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和投资于软件、集成电路的投资型公司,不受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允许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十、允许来沪投资企业以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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