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权利和义务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及自治区统一制定和推行的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农民工,认真开展对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用人单位必须对农民工开展上岗前、岗中、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执行相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履行对农民工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的义务。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生产安全监察工作力度,严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依法按规定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五、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同行业、同工种的职业技术资格等条件,应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二)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全区所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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