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调研
国家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国家的有关政策就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的依据。
2.仲裁裁决的形成。仲裁裁决必须如实且全面地反映仲裁庭的观点和意见。独任仲裁庭的仲裁裁决是按照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的;合议仲裁庭的各个成员之间则可能出现意见分歧,其最终意见的形成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各个仲裁员意见一致时,应当按照仲裁员的一致意见制作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意见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制作仲裁裁决书,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详细记入仲裁庭评议笔录;如果仲裁庭难以形成多数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的效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对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社会公众产生约束力。仲裁裁决生效后,就其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皆无权任意变更该仲裁裁决,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就该仲裁裁决所涉争议提出的申请或者起诉;在当事人履行该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过程中,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
调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