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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调研

一、仲裁的特征与仲裁员的职业要求  
(一)仲裁的特征。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也不例外。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活动是一项法律活动,从法律上讲,仲裁具有下列特征:  

1.独立性。即仲裁庭独立办案,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影响。独立性是保障公正裁决案件的前提条件。  

2.专业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专项仲裁,具有专业特点,涉及专门领域和专门问题,因此,仲裁员需要熟悉土地纠纷的特点,探索和总结处理这类纠纷的经验,保证公平处理纠纷,同案同判。  

3.准司法性。体现在: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仲裁,服从仲裁庭指挥;仲裁庭应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决书已经生效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对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行裁决等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仲裁员的职业要求。仲裁制度的运行效果如何与仲裁员的工作有很大关系,再好的制度没有一支好的仲裁员队伍是无法体现的。仲裁员的职业要求包括两个方面: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从职业道德方面讲,仲裁员应当做到:  

1.   公开、公平,如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依法自动回避;  

2.   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提供的利益和好处;  

3.   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4.   忠于事实和法律。  

从职业素质方面讲,职业素质即从事仲裁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仲裁员应当做到:  

1.  具备较好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2.  用法律思维对待纠纷、解决纠纷;  

3.  用法律技术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立法背景及目的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历年来高度重视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关系到大多数农户的切身利益,如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往往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不计代价地抗争,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为此,公平、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条和第4条分别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国,以和解、调解、诉讼方式解决土地纠纷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以仲裁方式解决土地纠纷一直没有法律依据。各地即使积累了一些经验,却极不统一,不能很好地贯彻《土地承包法》等实体法,不能很好的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全国人大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立法目的体现在该法第一条,即“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程序(人民调解)  
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7—10条规定的调解。调解是指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第三方依据法律规范或其他社会规范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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