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治理。(2)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应按照“先小后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办法,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推广。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认真学习外地经验,并及时总结本地区的典型,加强指导。(3)各司其职,权责明确。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乡(镇)政府一级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反馈,并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切实维护农村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改革提供优质服务。
2、积极推行产权转让和股份制改造。(1)招标拍卖,依法实施。对小堰塘、小型饮水工程等群众投资热情高、产权改革易于突破的项目,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产权。购买人依法享有资产的所有权依法行使经营治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防洪、浇灌任务小的小二型水库,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探索上述形式进行改革。(2)完善租赁,承包经营。对于不宜转让产权的小型水利设施,应采取租赁、承包等治理办法,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落实经营治理的责任主体。(3)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落实治理的责任主体。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规模、现状和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标的,面向社会公开竞争,实行拍卖、租赁、承包。产权所有者与经营者依法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3、鼓励单位和个人经营水利工程。(1)方便办证,优惠收费,鼓励单位和个人经营水利工程。新建、购买、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经营水利设施,在办理资产评估、权属转移、合同公证、注册登记的手续时,给予收费优惠。(2)一事一议,原则明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大胆引入市场机制,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户办、联办、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调动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农村水利投资体系,积极拓展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途径。村内公益性水利建设实行“一事一议”,各级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适当补助。(3)放宽政策,保护经营。
对于在水利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购买水利设施的经营者,一次性付款的可以适当给予优惠。承包、租赁水利设施,在承包期内经发包、出租方同意可以依法转让、转租。鼓励经营者扩大投入,对水利设施进行更新、改造、配套,提高扩大再生产能力。经营者新增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原经营者有优先承包、租赁和购买权。依法打击干扰、破坏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不法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4、科学合理制定水价,坚持依法管水。(1)补偿成本,依权审批。根据国家物价局、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治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合理核定水价,并依照价格治理权限进行审批,保护经营者和用水者的积极性。(2)服从监督治理,履行服务条款。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防汛、抗旱调度,自觉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治理,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条款,不能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工程的扩建改造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3)实现经营者和用水者的“双赢”。通过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促使经营者对水利工程的维护治理、资源挖潜、开发利用同经营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注重经济核算和管护治理,提高水土资源和工程利用率,发展水利产业和水利经济,保证农业生产的健康进行,同时减轻用水农户的负担,实现经营者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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