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的公共服务上来,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要着力解决行政权力的纵向和横向的科学配置问题,使之既保证有利于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又有助于防止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三是改革行政治理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治理、动态治理和事后监督治理等手段,减少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的、微观的事前干预;充分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减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手段的适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四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文件公开、信息发布、会议旁听、档案查询等具体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信息都要公开。五是加快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合理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在积极创新工作载体过程中,把深化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不断向乡镇延伸。
(三)坚持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把严格公正执法贯穿到各项司法工作中,强化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保障国家和集体、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其次,要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要认真落实中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其三,要建立健全抵制行政干预司法活动的有效机制。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各级党政机关要为司法公正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将司法活动与经济利益相分离。第四,要完善公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要把加强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结合起来,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第五,要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要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切实保护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和
(四)健全监督体系,加强行政监督。一是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和接受其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维护和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力,支持人民群众对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三是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善于利用这条重要渠道倾听群众呼声,把握社会动态,及时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四是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如建立简易复议程序解决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政府层级监督中的自我纠错、快捷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县(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五)深化普法教育,增强公民法治意识。一是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学习活动。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是建设“法治县(市、区)”的基础条件。要广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律文化,形成尊重人权、崇尚法治、守法用法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针对不同普法群体的特点,采取不同形式,有步骤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内容上要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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