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
(五)行政治理体制的缺陷,导致执法工作上的缺位。过去,妇女受歧视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遗留的历史问题所造成的,但新社会妇女权益受侵害或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又是由诸方面因素造成的,其中就有职能部门长期执法不公或脱离监督体系以外所带来的问题。新中国建立以后,男女平等不仅写入《宪法》这一根本大法,非凡是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来,又提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各地真正执行起来并非如此,有的部门说归说,做归做,发现问题也不去纠正,有的不愿纠正,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以各种理由故意久拖不决,导致在这方面工作上的长期被动。另外,妇联作为人民团体性质的组织又无执法权,碰到问题或维权也只能做一些疏导性工作或起到一般性监督作用。
除上述原因外,从调查中反映出来的其它热点与难点问题去分析,总的也是由于法治理念滞后,法律规章政策宣传不到位,以及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不强等所带来的。而从超计划生育情况看,也由于人们对立法理念熟悉差距的问题、人性化的问题,以及人们生活富裕程度和重男轻女思想等等给有条件又有经济实力的家庭开了方便之门。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下大力气逐步加以解决,以确保县(市、区)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三、推进“法治县(市、区)”建设的几点想法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害时期。各县(市、区)要实现“跨越发展,和谐融入”的目标,必须围绕中心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
>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和市委《关于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决定〉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
(一)加强学习,全面领会建设“法治县(市、区)”的基本内涵。法治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普遍处于符合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的要求的状态。建设“法治县(市、区)”,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的具体实践,必须体现建设法治国家的普遍性特征,同时反映所在县(市、区)的地域特色。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理论,“法治县(市、区)”建设的实践经验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县(市、区)”,应该是民主健全、制度完备、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权益切实受保障的法治社会。首先是民主健全。就是民主制度完善、政治参与有序、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而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第二是制度完备。就是地方规范性文件需齐全、规范系统、相互协调,与国家法律体系及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第三是公共权力运行规范。要实现法治目标,最要害的是合理配置和有效制约公共权力,不答应越权和滥用权力;第四是公民权益要有切实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一切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一切侵权行为都将受到应有制裁。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是要把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事关国家全局和长远发展的系统工程,《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的六条基本要求和建设法制政府的七个方面目标,对这些要求和目标不仅国家机关工作员必须全面把握和认真领会,而且要在今后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二是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和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切实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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