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和内容
西方学者中的大多数人已不再简单地把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归结为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称之为“社会所有制”,这显然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修正。按照他们的解释,所谓“社会所有制”也就是“混合所有制”,它有两层含义:一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为社会公有,但形式不是单一的国有制,而包括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合作所有等多种形式;二是除了公有制经济成分以外,还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主要是私有经济成分。在他们看来,单一的国有制不仅在经济上导致生产率低下,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在政治上导致官僚主义和专制独裁,而作为社会主义主要支柱的社会所有制将是一种混合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私有的、合作的、公共的企业将相互竞争,直接的国家调节和控制将受到限制。
许多学者进一步提出了社会所有制形式是资本和利润“社会化”和“公有化”的新概念。美国加州大学经济学教授约翰•罗默认为,“不能把社会主义简单地定义为一种公有制体系,而应当把它定义为这样一种体制,这种体制保证积累起来的利润能按比例平等地分配。如果公有制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它便与社会主义相一致。”按照他们的看法,公有制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集体或个人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占有”或“拥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每个人对公共企业的所有权主要是指人均对全部企业利润的享有权,其实质是资本的社会化或公有化。这种利润的公有化不同于人民资本主义,后者主张每个工人都持有股票,成为企业的股东,人人都享受作为股东的红利。而资本和利润的公有化,则指消除资本个人所有性质,使资本为社会公有,收入与资本完全分离,企业全体成员都平等地享有获得企业利润的权利。
加州大学哲学教授理查德•阿尔内森对此作了解释,他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是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但此处的“公有制”并非通常所说的“拥有”(own),作为社会公有制的一个成员,任何个人对公共企业的所有权只构成人均对全部企业的利润享有权。他说,“市场社会主义容许来自劳动市场的收入的不平等分配,但不允许来自个人资本所权的不平等分配。社会主义者声称,资本主义是不公正的,因为资本主义的劳资关系是对工人的剥削。在市场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企业的利润是分配给公众的,而不是像私有制条件下那样分配给股东的。可以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为了少数人而剥削多数人,而在市场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为了多数人而剥削少数人。”
更有甚者,把资本的社会化或公有化提高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并且认为未来社会主义也将取决于资本社会化的程度。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在21世纪将有自己的未来,但这种未来将取决于把社会主义的逻辑本质理解成“生产资本的公有化”。
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
作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分析核心范畴的阶级概念,也已引起了西方学者的关注。美国杜克大学历史学教授阿里夫•德里克对阶级范畴有着独特的理解。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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