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成员及产生。
(1) 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成员应由院校或所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医、教、研人员及其他代表组成,高级职称应占较大比例。其成员必须是教职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
(2) 每次换届前,由本届主席团根据教职代会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报党委审查。
(3) 将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职代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
(4) 根据需要可以设主席(主任)1人、副主席(副主任)1-2人及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3、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会议的召开。
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十三、教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
未设教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执委会),而在教职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有某些重大问题需要协商或讨论决定,可召开教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教职代会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1、联席会议的成员。
(1) 教职工代表团(组)负责人。
(2) 教职代会主席团主席、教职代会秘书长。
(3) 院校、所院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
(4) 院校、所院党政主要领导。
(5) 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士(列席)。
2、联席会议的内容及召开。
联席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协商处理教职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 会议内容同常设主席团。
(2)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3) 应四分之一以上代表团(组)长的要求,召开联席会议。
(4) 根据党委书记、院校长、所院长、教职代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团(组)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讨论确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5) 工会委员会负责将会议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文字材料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6) 教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前应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的和教职工的意见。以便在联席会议上进行讨论协调。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会议纪要。
(7) 会后各代表团(组)长应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教职工代表。
十四、教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是在教职代会领导下,处理教职代会专门业务工作机构。
1、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机构设置。
根据教职代会工作的需要,可设民主评议、提案、劳动争议调解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成立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2、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应由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成员或医、教、研等一线资深人员担任。
3、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 工会根据教职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党委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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