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条件。再针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富状况进行核定,并及时反馈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最后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享受救助的对象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由户主自己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家庭收入和财富等状况的证明资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婚姻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收入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人的资料后。
(三)核定收入。核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时。再自下而上审核认定。
1调查。市民政局根据需要。填写《乡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审批表》上报之前,应张榜公示申请人姓名和申请事项,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其他证明资料一并报乡镇。
2核查。乡镇可根据情况成立5-7人组成的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富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名单及其收入、财富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乡镇在乡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调查审批表》上出具意见。
3审查。市民政局对经乡镇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证明资料不全的除外)
(四)出具证明。经核定符合和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规范和财富状况规范的市民政局可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资料。该证明资料应注明核定的主要项目及核定结果。
(五)异议申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根据《廉租住房保证方法》等规定。由住房保证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有关规定操持。
第二十二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乡村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逾越当地乡村低收入家庭收入规范的
(二)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三)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学校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
(六)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七)家庭有经营性店面的和家庭有二套以上(含)住房的
(八)三年内购买有明显超出生活基本需求的高档商品住房的
(九)其它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不具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乡镇和市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在同一乡村(县城)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村(居)乡镇和市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才干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乡村居民家庭只有当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证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乡镇、村(居)委会等单位的调查。及时送交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
第二十六条经申请低收入人核定的家庭授权。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