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局部;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和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十)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奖励和扶助金;
(十一)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对财富性收入的调查评估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平安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自己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平安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情况的证明予以认定。
(五)经济弥补金(安排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抚(扶)养费。赡养费和抚(扶)养费依照有关协议、判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判决或判决的赡养费依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乡村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依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
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未经法律顺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系外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扶)养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对出售财富收入的调查评估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出售财富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富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局部应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对借贷收入。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依照出售财富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四章认定顺序和办法
第二十条乡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应先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核定是否符合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