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根据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乡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省民政厅等厅局单位联合下发的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法》民发[2009]12号)和市民政局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市乡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民字[2009]131号)文件精神,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保证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乡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富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规范的乡村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低收入家庭。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已婚和未婚的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病因残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乡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市民政局业务指导下。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
第五条市发改、物价、公安、财政、劳动保证、规划建设、房管、金融、税务、工商、统计、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乡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低收入规范的确定
第七条乡村低收入家庭收入规范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财政、统计、物价、房管、劳动保证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乡村低收入家庭收入规范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富两项指标。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证规范、最低工资规范以及住房保证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乡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依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原则上乡村低收入群体要覆盖25%左右的乡村居民。
依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家庭收入指标。结合家庭人员数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家庭财富指标,可对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大件家电、金银饰品、房产等非生活必需财富进行折币计价,确定指标上限,具体指标金额根据实际确定。普通住房作为生活必需财富,不计入家庭财富折币总和。
第九条低收入家庭收入规范包括家庭收入指标上限和家庭财富指标上限两部分。只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富指标金额同时低于相应的上限才干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依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与乡村居民年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3倍的平均值确定,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住房保证申请条件依据府发[2006]35号文件执行。
按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的3倍确定,低收入家庭人均财富指标上限。同时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家庭全部存款(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