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的2倍;
(二)家庭借出款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三)家庭投资的有价证券折价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四)家中购买的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折价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五)三年内购买的1000元以上家电(冰箱、彩电、空调、数码相机、电脑、摄相机等按购买价计算)折币总和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六)家庭金银等饰品折价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房产折价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八)民政部门认为的其它非生活必需的家庭财富累计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第三章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算
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证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富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富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借出款、车辆、大件家电(指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金银饰品、房产等非生活必需财富。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十一条以下项目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
(三)财富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平安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发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
4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弥补金和安排补助费、拆迁安排房屋货币弥补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5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平安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和其他借贷收入等。
6其他财富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平安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弥补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排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三)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公(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六)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平安统筹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助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