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在此情况下只能采取适合国情的法律援助模式。目前各国法律援助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援助主要依靠受政府资助的独立的私人团体来操作,各种私人基金乃至律师个人在这种体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发达国家多采用此种模式。另外一种模式是东欧一些福利国家所采取的法律援助体制。此种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将法律援助纳入国家的福利制度之中,由国家统一实施。这种模式使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原则得到充分体现。根据我国国情,这两种模式都不合适,无论使法律援助单独成为一种政府行为或者社会行为都不现实。在此情况下,我国应该采取官方和民间双轨发展的模式。
2、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促进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
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对于法律援助事业在我区的发展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因为越城区是以社区为主的基层组织体系构成的区域,随着城中村改造的深入,社区的面越来越广,进一步发挥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作用,除了要完善有关社会保障体系,激励更多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投入到社区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管理制度。应加强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与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协调。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健康发展关系到越城区整个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应与社区法律援助组织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就社区法律援助中的人员、经费、办案中的困难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为加强对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管理,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内应该设置专门的机构分管社区法律援助机构。随着法律援助观念的深入人心,随着律师队伍的扩大、社会经济状况的改善,社区法律援助机构必将越来越多。为保证社区法律援助的质量,有必要在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审批及管理制度,对人员资格、场地、经费等问题确定基本的标准。
(2)建立政府、社会相结合的资金筹集体系。资金问题是制约社区法律援助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鉴于目前社会融资渠道有限,为充分发挥社区法律援助组织在法律援助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政府仍然需要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但考虑到我区目前的财政状况,为减轻财政负担,可以考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社会募集的渠道。从政府角度来讲,要体现出鼓励政策,建立专项“社区法律援助基金”,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建立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同时可考虑建立奖励制度,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好的、有成效的援助机构,可以奖励基金的方式增加分配额。此外,应充分利用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社会性特点,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吸收社会资金最有效的途径是提高全社会的公益意识,尤其是法律专业人员的公益意识。政府应该鼓励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的项目基金;同时,应该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基金支持社区法律援助。目前越城区一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后转而追求社会效益,通过在媒体作一些公益广告或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现象并不鲜见。但至今企业投资于法律援助的却几乎没有。原因应该是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还没有达到应有的地步。应该把社区法律援助制度化,倡议全社会重视法律援助,同时也对资助法律援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表彰,或者对于援助单位和个人减免税收予以鼓励,从而建立通畅的社会筹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