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集在一起的人,可以选出一个执行机构,在没有人去向主管当局报告事故之前,这个机构就开始排除故障了。假如是事关庆祝活动,则自动组织活动小组,以使节日增辉和活动有条不紊。而且,还有反对各种道德败坏行为的组织。比如,把大家组织起来反对酗酒。在美国,为促进公安、商业、工业和宗教,也建有组织。人们的愿望一定会通过私人组织的强大集体的自由活动得到满足。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13~214页。在自治过程中,“他们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习惯于自由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而没有这种组织形式,自由只有依靠革命来实现。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的义务的性质和权利范围终于形成明确的和切合实际的概念。”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6页。
以上是从非政府组织的角度考察社区法律援助组织发展的广阔前景,应该说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对越城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是一项前卫的事业。
(三)、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生存价值和意义
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探索越城区法律援助的发展模式及法律援助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在政府主导型的法律援助体系中,社区等社会组织力量的发挥有着广阔的天地,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为人们带来了这样的思路:
(1)社区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不仅必要,而且大有可为。按照中国传统的认识,法律援助是一种政府行为。但事实上,各国经验都表明:缺少财政的支持,法律援助这座大厦很难支撑起来。中国国情决定了政府法律援助力量远不能满足民间对法律援助的强烈需求,而社区组织社会性强,有更多的机会和渠道筹集资金,尤其是易于取得慈善团体和其他机构援助的机会;同时其参与能在人力、财力、工作领域、工作方式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弥补政府法律援助力量的不足
(2)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设立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社区可以发动一批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热情、正直、敢做敢为、舍利取义,他们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是一支十分活跃的法律援助队伍,将会从人力资源上有效解决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间的巨大矛盾。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制约和注重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目前社会上自发自愿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很少,法律援助志愿者有着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维护法律正义的精神。而且通过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帮助,及时解决案件,能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建立健全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几点思考
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和外地经验,结合越城区实际,笔者认为建立健全我区
社区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大力扶持、鼓励开展社区法律援助工作。
采取官办和民办双轨共同发展的办法。二者应该是同时并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官办法律援助机构对社区法律援助组织起指导、监督、协调的作用,社区法律援助组织对前者起拾遗补漏的辅助作用。现代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但其不等于国家包办。“国家行为”的应有之义应该是在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允许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方式的存在。这实际上也是由我国具体国情决定的。一个国家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具备三方面的条件:一是比较发达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少的贫困人口;二是律师数量达到一定程度,从事社会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达到一定的规模;三是相对完备的法律援助的立法和福利制度。虽然我国近年来律师队伍逐渐壮大,但还没有完全具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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