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市长质量奖评审制度
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一)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事故的;
(二)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出现年度亏损的;
(五)发生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的。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发生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审办应进行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必要时评委会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
第三十二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评委会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组织),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二)不得向申报企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三)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组织)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委领导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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