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劳动人事治理皆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劳动合同治理
第七条根据《劳动法》规定,凡本公司员工,必须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被公司聘用担任主任工程师及中层治理职务的员工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分长期合同和二年期合同两种。公司高层治理人员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中层治理人员、主任工程师和其他员工签订二年期劳动(聘用)合同。
第九条第一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约定试用期。公司高层治理人员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按照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制度执行;二年期聘用合同的适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条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除公司统一规定的条件外,可以约定其它享受和不享受的待遇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
三节人事调配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借调、抽调各部门人员从事临时性的工作,被调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第十二条各部门内部人员调配原则上按原从事工种调整。跨工种、岗级调配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办公室,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发布人员调配通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员工申请调出公司的,应首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在15日内办理离厂手续。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不予调出:
1、涉及经济问题,拖欠公款尚未结案者;
2、所经手的业务、所保管、使用的公司财物交接不清的;
3、公司选派进行培训或到高等院校深造研修或出国培训,尚未完成服务年限者。
第四节员工行为准则
公司提倡员工遵守以下准则: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同公司理念,培育健康向上的公司文化。
3、敬业爱岗,忠于职守,完成工作任务。
4、尊重知识,崇尚科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和文化素质。
5、举止文明,关心同事,尊老爱幼。
6、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五节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没有到岗的为迟到,不到下班时间下班的为早退,上班时间过后30分钟没有到岗或提前30分钟下班、又没有请假手续或出差证实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岗位工作内容无关的事。
第二十八条非因工作需要私自到其他岗位的为窜岗;未经带班人员或部门领导答应离岗15分钟以内为擅自离岗,15分钟至30分钟为脱岗,30分钟以上者为旷工。
第二十九条禁止员工私自顶班、替班、买班、卖班。
第三十条严禁酒后上班。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岗位、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二条员工违反上述劳动纪律的处罚:
1、迟到、早退、窜岗、擅自离岗、脱岗每人次扣发岗位工作的10,月累计3次以上者扣发岗位工作的50;
2、旷工者每次扣发岗位工作的30,月累计旷工两次扣发岗位工作的50。
3、私自顶班、替班,顶替者和被顶替者每次均扣发岗位工资的20,被顶替者承担所在岗位的所有责任;买班卖班者每次扣发岗位工资的30,出卖方承担所在岗位的所有责任。
4、睡岗者每次扣发岗位工工资的30,月累计两次睡岗者,作调岗处理。
5、酒后上班者,一经发现即勒令离岗,并作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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