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以县为主”农村教育干部管理体制。
12、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农村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的要求。农村教育工作的学校规划、布局调整、建设管理、经费筹措、教职工工资发放、教育教学等,由县、乡镇、村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13、农村教育干部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干部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县教体局作为县人民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教育干部的管理职责。
14、乡镇教管会主任委员(总校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干部管理部门和县教体局共同负责管理。
15、中学校长、中心小学校长、学区校长、完全小学校长、中心幼儿园园长,由县教体局负责管理。
16、中学副校长、中心小学副校长,学校各内设机构主任、副主任,不完全小学主任教师,由乡镇教管会报县教体局备案,教管会负责管理。
17、未经县干部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随意任免、聘任、解聘、调配、辞退教育干部。
18、加大对农村教育干部的奖惩力度。对农村教育干部的奖惩以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任期考核优秀者,分层次由县委、县政府和县教体局以及乡镇教管会给予表彰奖励。奖惩情况记入本人任期考核档案,作为续聘、竞聘、解聘的条件之一。
19、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干部,予以解聘免职并依法进行处理:⑴任期内连续3次考核不称职的。⑵有经济问题,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⑶生活作风腐化堕落,影响恶劣的。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⑸参与“...”等**组织和活动的。⑹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全面实行农村教育干部兼职兼课制度。
20、除教管会主任委员(总校长)外,农村教育干部一律不脱产。根据教育干部本人所学专业或任教学科情况,全部在学校兼职兼课,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1、教管会主任委员(总校长)兼任中心学校校长。
22、乡镇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会、共青团、妇女、少先队等工作,不单独设领导职位。教管会根据委员本人实际情况,安排委员兼任分管上述工作,并接受县教体局对应领导和管理,认真完成兼管工作。
23、教育干部兼职兼课情况及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纳入县教体局和乡镇教管会任期考核范围。
(三)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干部任期考核机制。
24、建立农村教育干部任期考核档案。各乡镇(开发区、办事处)教管会主任委员(总校长)和学校校长、中心幼儿园园长的任期考核档案由县教体局负责建立、存放、记录和使用。其他教育干部任期考核档案的建立、存放、记录和使用由所属教管会负责,县教体局备案并定期检查。
25、对农村教育干部的考核分为任期内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任期内考核共进行6次,每学年2次,学期末和学年末各1次;任期届满考核综合任期内考核情况进行。
26、对农村教育干部的考核,综合教育干部所主管或分管的单位、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质量、年度综合评估情况,以及本人荣誉、任期内考核等各种情况,按一定比例量化后得出最终考核结果。
27、对教管会主任委员(总校长)和学校校长、中心幼儿园园长的考核由县教体局组成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其他教育干部的考核由所属教管会负责组织实施,县教体局定期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