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社会保障、法律、社会学、人口学、精算、统计、计算机、信息应用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专业知识:
a类人员:全面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及管理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熟悉社会保险现行法律和政策,并在社会保险中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b类人员:全面了解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深入掌握本部门业务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理论、现行法律法规条文,并对本部门业务对应的社会保险领域有一定的研究,一般掌握与本部门业务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具备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基本技能。
c类人员:基本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此外,c1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会计知识、有关会计科目的含义,熟练编制、汇总会计报表,熟悉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c2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统计知识、有关统计科目的解释,熟练编制、汇总统计报表;c3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审计知识,熟悉社会保险会计知识、会计工作和各类会计报表,熟悉企业会计工作,具备开展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基本技能;c4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所在部门的专项社会保险知识,了解统计、会计报表有关指标、科目的含义,了解和基本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险统计和会计知识。
(四)办公技能:
a类人员:了解计算机的应用,了解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用软件的基本操作。其中,a1类人员应了解国际互联网的基本常识。
b类人员:较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用软件,一般掌握国际互联网的基本操作(县级机构暂不要求)。
c类人员: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软件,一般掌握互联网的基本操作、熟练收发电子邮件(对县级机构暂不要求)。此外,c1类人员应熟练使用社会保险会计报表编制软件;c2类人员应熟练使用社会保险统计报表编制软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总工程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及其他条件。
b1类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正职应具有会计专业或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应至少具有会计专业或审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b2类正职应具有统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或工程师职称,副职应至少具有统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或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具有计算机二级水平证书;
b3类正职应具有审计专业、会计专业或经济类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应至少具有审计专业、会计专业或经济类其他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b4类正职应具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应至少具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c1类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c2类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一级证书;c3类人员应具有审计专业或会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省、地级机构中的c类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条件的,应至少具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其中,c1类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c2类人员应具有统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或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业务素质考核的方式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
(二)业务素质考试内容原则上分应知、应会两部分。应知是指对社会保险基本理论、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应会是指对计算机办公软件word、excel、powerpoint及internet的基本操作的考核。
(三)考试分普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统计和会计六个考试科目,分a、b、c三个等级。a类人员加考专业论文一篇。
(四)考试比重:a类人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