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各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我部研究决定,从2002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开展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现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素质考核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业务素质考核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鼓励工作人员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争取支持和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办法,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开展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部里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意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前沿阵地,是直接为广大保障对象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干部队伍的素质的服务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形象。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深入发展,全国县级以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为切实改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实现干部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现就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范围
此次业务素质考核的范围为省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其中包括: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简称a类,其中a1类为省级经办机构负责人;a2类为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人;a3类为县(市)级经办机构负责人)。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部门负责人(简称b类;其中b1类为财务部门负责人;b2类为信息、计算机管理和统计部门负责人;b3类为审计、稽核部门负责人;b4类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业务部门及其他综合部门负责人)。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简称c类:其中c1类为财务部门一般工作人员;c2类为信息、计算机管理和统计部门一般工作人员;c3类为审计、稽核部门一般工作人员;c4类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业务部门及其他综合部门一般工作人员)。
二、各职级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保险工作,廉洁奉公,严守党纪、政纪,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奉献精神。
其中a类人员应掌握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并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学历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上。
现有a2、a3、b类人员中,40岁以下、学历低于大专的,应于5年内达到,5年后仍未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的,一般应调离现岗位。c类人员中的窗口服务、后勤人员,学历应不低于高中或中专。
新招聘、调入的a、b类人员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新录用、调入c1、c3类人员应具备会计、审计、财政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c2类人员应具备统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c4类人员应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