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整治的时限内能主动接受县人口计生委对其作出的经济罚款差额部分的,对计划外生育对象按照程序给予行政记过(或相对应格次)的处分;
3.对计划外生育对象违法生育后至今从未接受过任何处罚的,若违法生育对象在整治的时限内能主动申报违法生育事实,能主动接受县人口计生委对其足额征收经济罚款的,对违法生育对象按照程序给予行政降职(或降级或相对应格次)的处分。
以上对象是党员的,在党纪处上对应行政处分等次给予党内相应的处分。
(三)凡在年9月1日后违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对象,以及凡在集中整治的时限内不主动申报违法生育事实,不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不足额缴纳经济罚款的对象,一但查实,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一律给予行政开除(或相对应格次)的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四、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成立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钟志红、高江平、陈国庆、黄猛、彭德明、罗翔及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钟志红同志兼任,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实行单位(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并列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年终目标考核。各乡镇、各单位(部门)要认真传达、贯彻《通知》精神,积极做好违法生育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说服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主动申报,充分体现“彻底、公平、真实”的原则。
2.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县人口计生委对整治的每例违法生育对象案件,必须严格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作出规范化法律文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后,将案件移送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政纪、党纪处分。查办案件一律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查办谁负责的原则,办案人员必须对每例案件法律文书、征收标准、案件报送材料负责。若出现执法过错或行私舞敝的,将追究办案人员相关责任,努力做到相关部门互相配合、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3.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法生育案件不查处、包庇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等行为,以及报假案例、假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等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若乡镇、单位(部门)出现隐瞒对象不报、或不配合案件查处的,按照《县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该单位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凡举报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并对举报人给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