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91件,执结率为87.5;2003年执结88件,执结率为67.7;2004年执结117件,执结率为64.3;2005年1—9月执结104件,执结率为61.5。
2、执行根据的裁判方式。在已执结的465件案件中,有335件的执行根据是调解书,占72;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有130件,占结案数的28。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有12件,占未结案件数的5.8;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有196件,占94.2。
(三)未执案件标的数
由于已结案件标的数过于庞大,本次调查仅统计了未执案件标的数。2001年吉安市基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执标的总计20.8万元,平均每案为1.6万元;2002年未执标的总计17.94万元,平均每案为1.38万元;2003年未执标的总计151.36万元,平均每案为1.72万元;200
4年未执标的总计462.8万元,平均每案为3.96万元;2005年1—9月未执标的总计406万元,平均每案为3.9万元。
(四)执行期限
2001年至2005年9月,吉安市基层法院执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为412件,占立案数663件的62.1;在六个月以上执结的为53件,占立案数的8;六个月内未执结的有11件,占立案数的1.7;超过六个月仍未执结的有187件,占立案数的28.2。
(五)未执案件被执行人的职业及居所
由于被执行人的职业和居所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其执行能力,因此本次调查专门对此进行了统计。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被执行人总共有239人(个),其中个体司机165人,占总数的69;单位12个,占总数的5;其他人员(主要为摩托车等助力车驾驶人员)62件,占总数的26。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227人中,农村居民为197名,占86.8,城市居民30名,占13.2。
(六)特点
综合分析上述五大类数据,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在近期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鼓励当事人“私了”,弱化了交警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调解职能,使得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有直接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率逐年下降,“执行难”现象已凸显。虽然执结案件数一年高于一年,但执行率总体却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3年以后,执结率均未超过70。这一比例比最高院规定的新收执行案件执结率不得低于80的要求低10以上,充分说明该类案件已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
3、调解案件的执结率远高于判决案件。五年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347件案件中,仅有12件未执结,占3.5;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316件案件中,有196件未执结,占62。充分说明被执行人对按照自己意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远远高于履行法院判决,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执行标的大幅攀升。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对一些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予以新增和调整,如新增了必要的营养费和康复费,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从十年提高到二十年,使得2004年5月1日以后的案件平均执行标的比之前翻了一番。
5、执行时间普遍较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