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直至验收合格。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在项目区合适位置设立告示牌。将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时间、开发任务、工程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在项目区予以公告,经费由区农发办另行安排。
(五)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建后管护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由区农发办进行产权登记,与项目乡镇、街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项目乡镇接收资产后,要根据资产情况,划分乡镇、街道、村两级的资产归属,属于村管资产要及时办理移交登记手续,并保留好移交资料。对工程的管护,要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管护经费。对受益面广的主要工程,区农发办视情况可适当安排部分维护经费,确保工程安全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七、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资金管理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区财政配套资金组成,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自筹资金包括村集体、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筹集的资金及群众投工投劳、投劳折资的资金。
(一)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三专”管理: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资金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农发办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通处理或放宽尺度。必要的设计费、监理费、工程维护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列支或提取。
(二)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管理遵循“以资金控制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原则,严格执行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和建设任务,加强工程预算管理和监督,除招标节余的资金部分可作机动安排外,不得随意调增建设内容,或超预算安排建设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建设内容或调整工程预算的必须经科学论证,报区农发办并向区领导汇报同意后,按工程变更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未经审批擅自调增工程建设内容或超预算安排建设资金的,区财政不予追加,区农发办不予报账,性质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报账时必须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结合单项工程实施进度及质量状况,由施工单位填制省农发办统一制定的“报账单”(格式见附件2)报工程监理(或质量监管小组)、项目申报(实施)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农发办。区农发办对口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经现场查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领导批准拨付资金。
相关人员在各环节审核时,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报账资金拨付时收款单位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四)项目完工时区农发办根据工程决算,经审价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领导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付清全部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时须按工程款总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自区级综合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息)。工程办理决算后,要及时做好审计送审工作,完整提供各种资料,对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五)土地治理项目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其投入的主要形式是村群集体或个人投工投劳、投劳折资,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项目自筹部分的资金等。
村群筹资投劳应遵循“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按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办法进行管理。村民投工投劳要合理分配任务,并张榜公布,实施时要建立台账,做好记录,在工程完工后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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