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合格的材料有权拒绝进场,对有损工程质量的行为及时提出制止,对不合格工程提出返工或整改意见,可采取“整改通知书”形式,责令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通知返工、停工、扣减工程款、终止合同、没收保证金等。
“整改通知书”是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整改要求,由业主或监理单位签发。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立即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监理和业主单位。
6、工程施工期间,业主方监管人员会同监理人协商确定,在每月月底前5日内,召集一次有业主单位、监理人员、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等参加的例会,通过例会加强交流沟通,促进项目管理。例会内容:
(1)总结讲评前期情况。
(2)查找问题,分析原因。
(3)布置下一阶段任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项目工程质量监督
1、区农发办、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建设纳入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2、土地治理项目中凡涉及公共安全、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重要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监督人员旁站的情况下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未纳入监理范围的一般田间工程,由项目乡镇、街道成立的工程质量管理小组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3、施工单位应将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试块、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业主单位。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已完工检测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要求取样送检的内容,施工单位不送检,则视同质量不合格论处。
(四)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单项工程后,要及时办理单项工程结算,并向区农发办提出验收申请,区农发办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据以核拨工程进度款,对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总任务后,要向业主单位书面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农发办根据施工单位递交的材料,组织综合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省农发办规定执行。
市、区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编制工程总决算,结清款项,递交审价、审计等部门审核通过,正式行文向省农发办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装订成册):
1、验收申请和自验报告;
2、项目计划批复文件;
3、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说明;
4、项目和资金审计报告;
5、项目验收统计表;
6、项目竣工图。
凡市级以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区农发办要在全区范围内对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做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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