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组织对竣工项目的检查验收,项目的会计核算及统计报表编报等工作。
(二)项目申报(实施)单位职责。负责项目的政策公示宣传,项目的调查申报,建设内容的规划布局,各部门、村居及有关单位的协调,工程实施和政策处理,施工现场的进度和质量管理,科技推广等内容的落实,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各类基础资料的编报和抓好安全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通过省以上检查验收。
(三)受托专业单位职责。积极支持农发工作,协助区农发办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受托项目工程要求,抽调相应资质的人员,落实责任制,会同区农发办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单项工程实施,加强技术的指导和监督,把好项目进度和质量关,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各类基础资料的编报和抓好安全等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四)施工单位职责。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认真制定并执行施工计划,抓好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严密组织人工、机械和材料,并做好施工日记。自觉接受业主方和监理的监督检查,对指出的问题要及时改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做好资料积累,抓好安全施工,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五)监理单位职责。要认真履行好业主委托的对施工过程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施工方按计划、按设计科学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认真做好监管记录和相关资料整理,及时向施工方指出施工过程中存在着的相关问题或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告给业主双方,并督促施工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工程进度、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五、土地治理项目申报、立项
土地治理项目一般提前一至二年开始项目申报,区农发办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公开项目申报指南及政策。项目申报坚持公示制,做到程序规范,结果公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区农发办要建立项目库,将各乡镇、街道和其他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纳入项目库管理,择优选项,确定当年申报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上报时由区财政对落实配套资金作出书面承诺,各申报单位要对项目区落实政策处理、自筹资金(投工投劳)等作出书面承诺。
省农发办一般在年底前派员到实地考察、论证后,再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立项下达项目投资控制性指标。根据省农发办下达的项目投资控制性指标,由区农发办牵头组织具体项目设计初步审查,再上报省农发办审批同意。批准后的项目设计和建设内容作为项目建设的任务,一般不得擅自调整,并在一年内完成。
六、土地治理项目的实施
(一)严格工程招投标制度
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土地治理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执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指导意见》(浙农综办〔2004〕70号)和区纪委的相关规定,要科学合理地组织划分好工程各标段,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或组织政府采购。
1、工程、材料设备和监理等投资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农发办牵头组织,会同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共同划分好标段制定好招标文件,在区及以上招投标中心实行委托公开招标;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招标中心公开招标。
2、个别建设内容量少、分散、专业性强,不宜或不可能组织公开招投标的,如小型机电排灌、喷滴灌等专门设备和水泥预制渠道的采购和安装、小型田间工程及监理等,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
3、招标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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