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属于含有“瘦肉精”肉品将查清来源,及时通报和移交有关部门。
三、突出重点.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危害性,宣传监管“瘦肉精”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营造监管“瘦肉精”氛围和声势。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屠宰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者、养殖场户、猪肉经销商的培训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促其自觉守法经营。
二)加大监管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针对基层“瘦肉精”监管力量单薄的实际.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各县(市)区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建成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每个县(市)监测站全供事业编制不少于10人,每个区监测站全供事业编制不少于6人,并安排专项资金购买必需的仪器设备,使质量监测检验站能够正常开展工作;依照每两个乡镇建一个区域性防检疫中心站、每个中心站配备全供事业编制5-7人的要求,全部建成区域性防检疫中心站;依照根据检疫检测工作需要、配足配齐动物检疫执法人员的要求,加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建设。每个县(市)为畜牧系统增加的全供人员编制不得少于30个,各区不得少于15个。同时,保证监管经费投入,市级增加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经费30万元;各县(市)区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安排足够的畜产品质量监管经费,每个县(市)增加的监管经费不少于35万元,每个区增加的监管经费不少于25万元,作为购买试纸试剂及检验监测工作经费,并全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对危害食品平安犯罪行为的惩办,要始终坚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生猪生产、销售、收购等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猪经纪人唆使诱导生猪养殖场户添加使用“瘦肉精”违法行为。各级畜牧、公安、卫生、工商、商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查处“瘦肉精”违法案件作为推进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的着力点,围绕多发区域、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要拓宽举报渠道,各级畜牧、药监等部门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或信箱,动员社会力量监督。公安部门对各有关部门提供的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线索,要明确专人负责,迅速查处,尽快反馈查处结果。对于移交的案件,应当尽快立案,从速侦查;属于大案要案的,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严查严办,快速处置。监察部门将对在各个环节中的执法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坚决处置到位。
四)做好应急处置。各县(市)区政府.按事件危害和严重水平分级别管理,分级、分部门组建应急队伍,贮藏应急物资。一旦发生“瘦肉精”事件,视影响水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黑名单”对违规违纪企业,三年内一律不得享受国家项目补贴资金。
六)建立“举报瘦肉精有奖”制度。市政府每年设立举报查处“瘦肉精”专项奖励资金30万元.奖励举报人3000元;对举报生猪经纪人诱导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并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对举报经营贩卖“瘦肉精”不法分子并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对查处“瘦肉精”效果突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