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视全县财政收支总体执行情况设财政工作奖,由县政府确定。
第九条坚持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必须实行收缴分离。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上缴财政金库。公安机关(含交警队)按其收入的90%安排补助经费,各执罚部门应上缴的罚没收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开据缴款书。检察院、法院、运管所按其收入的80%安排补助经费,其他部门按其收入的50%安排补助经费;国土资源管理局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按其收入的10%安排补助经费,月清月结,当月未入库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不安排补助经费。
第十条坚持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其他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各单位的预算外收支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除各类学校外。按其收入的50%抵顶包干经费,其余50%先由单位按规定申报项目,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由县、乡财政部门审批使用。未批先支或直接坐支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从严控制人员经费。严格定员定额。坚决按照编制卡核定经费,继续实行人事、编办、财政三家联审的工资统发制度。从严控制编制。无卡及超编人员一律不拨经费。按编办核编制、人事审工资、财政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工资统发制度。
第十二条大力压缩公务费。实行“一会一审制”各类大型会议需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召开。集中支付会议费,会议费年初预算不再列到单位。并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管理。部门会议,财政一律不安排经费。各类外出考察学习经费,未按县上规定程序报批的财政不予安排,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严格预算管理。凡未列入本年预算的支出。确需追加预算的经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追加。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能支出的原则。一律不予拨付。
第十四条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认真按照《县县级政府采购工作运行规程及执行时限》正财采〔〕1号)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执行庆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进一步严格政府采购程序。扩大采购范围,加强办公设备购置管理,落实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严格车辆购置审批程序,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私自采购等违纪行为,彻底杜绝采购过程中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保险制度。离休人员医疗费归口县老干局统一管理。退休职工及在职职工医疗费按《县医疗改革实施方案》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单位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主管单位截留、占用下属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和经费。按违反财经纪律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