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单位编制和工作的通知》(琼编办108号)精神,由市编办会同市卫生局对全市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进行编制核定测算,报省编委审批后落实人员编制。
2.设岗方案报批。年 月 日— 日完成卫生院设岗方案的制定和报批工作。
基层医疗机构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以医、药、护、技岗位为主体,设置数量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其中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应占岗位总数的20%—40%;管理岗位、非技术类工勤岗位不得超过20%。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3.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年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年基本药物使用比率达到70%以上,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全部实行网上采购统一配送,实施零差率销售。
4.核定收支、落实补助。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的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和资金结余及账户设置、债权债务等开展专项核查,全面摸清底数,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全部纳入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中心管理,实行集中核算,经费统管。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财政和卫生部门合理测算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并做好预算编制相关工作。
5.制定竞聘上岗办法。年月日前,完成竞聘上岗。
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技术岗位。改革后,卫生院院长由卫生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分期分批进行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为三年。
所有上岗人员全员实行聘用制,由卫生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竞聘上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6.人员分流安置。年月日—月日进行人员分流安置。
在编人员分流,可以采取允许提前退休、病退、实行三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方式妥善安置,对符合岗位条件的,卫生院如有相应空缺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非在编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7.绩效考核。卫生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对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三)总结评估工作。对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等,并上报有关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为做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发改、卫生、财政、人社、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做好资金预算,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