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重新构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的重大创新实践。这项改革将基本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改革任务有机衔接,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为切实做好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和省以及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 “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 的要求,彻底破除 “以药补医” 机制,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一个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实施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三)实现目标。通过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品、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全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从降低药品价格和改善服务中得到明显实惠;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
(四)实施范围。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国营农场医院。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市卫生局统一管理。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根据市编制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经济增长因素和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