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将予以剔除。
四、支出范围划分及支出基数的核定
(一)根据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镇级财政支出范围,具体包括:
1、纳入镇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镇党政机关、财政所、农税所、镇所属中学、中心学校、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农技站、农机站、水管站等行政事业单位;各村委会。农村综合改革后,按改革后的机构设置重新进行调整确定。
2、支出范围。
(1) 个人经费部分。主要包括纳入镇财政供养人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及应由镇级财政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退职人员退职金;村干部(包括退休的村干部) 、村民小组长补贴及村组织运转经费;村计生信息员补贴;行政事业单位遗属供养人员和农村优怃人员(包括五保户)的生活补助等。镇机关非公务员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市统筹发放,不纳入镇级支出范围。
(2) 公用经费。主要指用于保证镇机关事业单位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包括定额经费和项目经费。
定额公用经费根据不同类别单位按定额标准确定,主要包括公务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培训费等。
项目经费是镇政府为发展经济和所承担的社会事务而安排的财政支出,如墟镇基础设施、镇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建设,以及发展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等支出。
2、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及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工资分别划归市教育局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列入市财政预算并实行市级统一发放,但为继续发挥镇政府对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职能,调动其积极性,农村中小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经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仍由镇财政负担,列入镇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3、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和加强对基层派出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镇卫生院和派出所全部上划市级主管部门对口管理,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镇总支出包干基数分“个人经费”、“公用经费”和“税费改革新增支出项目”三大类。
1、“个人经费”中“公职人员工资”指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选聘生)工资、离休人员和行政退休人员离退休金、退职人员退职金;“公务员津贴补贴”指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行政机关工勤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纳入社会保障实行社会化发放。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全市现行统一标准核定。
“补助人员补贴”指由镇财政供养的遗属赡养人员、农村优抚救济人员、五保户和村委会干部、自然村(社区)村民小组人员的补助,其补贴标准为遗属赡养人员为每人每月220元、五保户每人每月160元、村干部平均每人每月600元(其中:每人每月100元列在市级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村(居)民小组长每人每月50元;农村优抚救济人员补助保持原基数不变,提高标准增加部分由市财政通过民政部门兑现;村退休干部补贴按市委组织部确定的标准列入镇级支出包干基数。村计划生育信息员补助,按规定标准分别由市镇财政各负担50% ,镇负担部分由镇财政从农村税费改革(计生专项经费)转移支付补助中列支,市负担部分列入市本级预算通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拨付。
“社会保障缴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五项,分别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