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建设。以加强思想、作风、制度、业务建设为内容,通过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实施行政绩效考核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目的综合性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指监察机关是指区监察局。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是全区行政监察对象。
第七条 行政效能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群众积极参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区各行政机关是行政效能建设的主体,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单位行政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罚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九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各相关部门应依照职责做好行政效能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责与内容
第十条 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责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二)检查、调查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
三)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
四)指导本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
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检查、调查监察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
一)否依法履行职责。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顺序合法;
二)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听证的否组织听证;
三)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
四)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六)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布置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区人民政府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专项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五)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调查事项。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