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领导。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建设年”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紧密联系实际,制定完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统筹安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分析掌握本县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对本县市在外流浪未成年人的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摸清底数。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对工作不力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各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公安、司法、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解救被拐和田籍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与公安部门开展的打拐工作相结合,对被解救回乡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积极协助保护机构确定其身份、查找其父母(监护人),对安置到福利院的办理落户手续。在受助人员较多的救助保护机构内要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员,协助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并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流浪未成年人需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司法部门要及时介入;身患疾病的,卫生部门要及时介入,指定医疗机构对患病受助儿童及时进行治疗,费用从社会救济资金或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治疗费用列入各县市财政预算;失学失教的,教育部门要及时介入,及时协调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就近入学,并给予教育资助;无监护人的,民政部门要及时介入,将流浪未成年人纳入福利保障范围;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也要及时介入,将其纳入“希望工程”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并协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正常开展;广电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儿童权益保护、平安家庭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