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备案管理办法
制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政策适用审查。重点审查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事实、证据认定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重点审查事实是否清楚。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行为经审查作出如下处理:
一)准予备案;
二)不予备案。制发整改意见书。
第十七条 对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责令限期改正或提请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
二)对整改意见不落实的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