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措施落实情况、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服务联系点满意程度和服务工作实效。考核情况作为确定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和年终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服务市中心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指标单列。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非领导职务干部,考核优秀的,视同在职享受年终考核奖,副科级的可根据《如皋市“十一五”期间科级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奖惩激励意见》(皋委发〔2009〕94号)文件精神,按程序明确为正科级。对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经批评教育仍无明显改观的,取消服务中心工作的相关待遇,视具体情况,可降低其原享受的级别待遇。
第十二条 建立与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联系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方式,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充分听取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非领导职务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要结合服务的市中心工作,每人每年撰写一篇以上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文章或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非领导职务干部业务培训制度。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市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有针对性地对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服务市中心工作的适应能力,同时要定期组织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市情考察和专题研讨。有关市中心工作内容的大会,一般要安排服务该中心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参加。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期间,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比照副科职领导干部享受通讯费用补助,享受对象和享受标准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批,由原单位发放;服务招商引资人员的通讯及交通等费用参照招商人员享受,有招商实绩的,比照享受招商引资奖,由所服务的开发区发放;到基层镇村服务、指导工作的,公共交通费由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按实报支,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各派出单位不再安排服务市中心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服务市中心工作;市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要积极为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中心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各种便利。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积极响应市委号召,服从大局,积极支持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确保人员到位,精力到位。
第十七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要适时调整角色定位,围绕市委工作大局,积极参与市中心工作,服从统一安排,积极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新的岗位上做出新的贡献。
第十八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在服务中心工作中要维护机关形象,自觉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在服务单位领取报酬、报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自觉遵守服务联系点的规章制度和有关保密纪律要求,不得泄漏商业机密、扩散有保密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规模企业的,须遵守上级纪检部门关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聘任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中心工作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非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