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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县委《关于加强各级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规范和监督乡局级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增强执政能力,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乡局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要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集体。其所属单位的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重要问题也应参照此件执行。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⑴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⑵事关本乡镇、本单位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及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特别是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调整,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上的重大问题;
⑷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⑸关系社会稳定和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⑹本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的分工与调整问题;
⑺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⑻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修改;
⑼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六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会前沟通。议题一般在相关班子成员中会前沟通、协调,然后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⑵准备材料。一般由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准备上会材料;
⑶研究讨论。会议应由“班长”或“班长”委托的班子成员主持。会议应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人员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时,“班长”一般不首先表明观点,待听取各位班子成员意见后再表明态度;
⑷表决与决策。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一致时,可逐项进行表决;持赞成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