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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人员管理办法

. 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以下简称“三老”人员)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一线,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解决好“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稳定农村干部和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强“三老”人员的管理,解决好“三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为他们发挥余热提供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老”人员的审核
  第一条 基本条件。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统称“三老”人员(系农村户口)。
  (1)老干部。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
  (2)老党员。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
  (3)老模范。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 
  第二条 政治条件
  1、忠诚于党的事业,热爱祖国,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等重大政治斗争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2、能够与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和支持市委和乡镇党委的各项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
  3、遵守国家法律,不信仰宗教,不参与宗教活动,教育约束亲属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4、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遵守村规民约,带头参加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积极化解邻里纠纷,坚决抵制歪风邪气。
  第三条 申报审批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新增“三老”人员,必须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9]47号)精神,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支部初审,填写《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盖章后呈报乡(镇)党委。乡(镇)党委对上报享受财政补贴的“三老”人员,要认真核实年龄、党龄、任职及荣誉证书等情况,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要在其居住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后无意见和建议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证明“三老”人员基本条件的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或户口本、荣誉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于当年的3月底前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对去世和其它原因停止享受“三老”生活补贴的人员要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予以除名,停发生活补贴金。
  二、“三老”人员的权利 
  第四条 “三老”人员享有的政治待遇包括以下两方面:
  1、列席乡(镇)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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